第一條 為規(guī)范文化產權轉讓競價活動的組織及交易合同的簽約等行為,根據《湖北華中文化產權交易所文化產權交易規(guī)則》,制定本細則。
第二條 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期滿后,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,湖北華中文化產權交易所宜昌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交易機構)應當按照產權轉讓公告公布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。
第三條 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期滿后,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,意向受讓方應當在交易機構的組織下進行協商。
第四條 公開競價方式包括網絡(電子)競價、動態(tài)報價、拍賣、招投標以及其他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方式。
第五條 采用網絡競價方式的,按照《網絡競價操作細則》組織實施。采用動態(tài)報價的,按照《動態(tài)報價操作細則》組織實施。
第六條 采用拍賣方式的,由交易機構選擇有拍賣資質的機構按照《拍賣法》組織實施。采用招投標方式的,由交易機構選擇有招標資質的機構按照《招標法》組織實施。
第七條 交易機構應當在確定受讓方后5個工作日內,組織交易雙方簽訂交易合同。
第八條 《產權交易合同》條款由交易雙方協商約定。交易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(guī)的相關規(guī)定,按照產權轉讓公告的內容以及競價交易結果等,對《產權交易合同》進行審核。
第九條 如《產權交易合同》的生效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,交易雙方應當將《產權交易合同》及相關材料報相關部門批準。交易機構應當出具有關部門審批所需的交易證明文件。
第十條 本細則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